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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系列之:网站系统维护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的理由?

时间:2017-05-0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尹先生是河北省A市人,2004年6月4日同B村村委会签订了拍卖四荒使用权合同书,由尹先生承包该村村委会的200亩荒地,承包期为2004年6月4日至2044年6月4日。2008年,A县政府对尹先生承包土地在内区域的土地进行征收,但征收部门并未向被征收人出具相应的征地公告,也没有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有部分工作人员出面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尹先生认为征地是大事儿,却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正式的文件材料,就连补偿方案也不尽人意,为此,尹先生并未签订补偿协议。但内心打鼓的尹先生为了保险起见,通过网络搜寻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当天的值班律师贾启华主任亲自接待了尹先生,对尹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通过贾主任的分析,尹先生决定通过凯诺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权,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而凯诺律所也指派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共同代理尹先生的维权案件。

  【办案掠影】

  因为征收部门征收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尹先生所能提供的材料甚少,本着对尹先生负责的目的,两位拆迁律师决定启动前期的调查程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此次征地的相关材料。在律师的指导下,尹先生向A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此次征地项目的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和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并以复印件的方式进行答复。2013年5月2日,尹先生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称尹先生所申请的信息已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但尹先生在收到答复后,在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多次查找相关信息,均未找到,尹先生认为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内容根本不存在,却让其到网站自行查找,构成了不作为。

  针对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尹先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而市国土资源局却在审查后,以尹先生未能查阅到相关信息系网站系统升级原因所致,不能认定为县国土资源局构成不作为,从而驳回了尹先生的复议申请。

  两位拆迁律师认为,不能再寄希望于政府部门内部的自我纠错手段,遂就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庭审理认为在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看,其所显示的征地信息与尹先生所申请的征地信息不符,而其在复议过程中并未对此事实进行核实,因此,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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