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如何鉴定危房?危房鉴定程序是什么?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如何鉴定危房?危房鉴定程序是什么?

  “危房”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房屋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经丧失了承载能力,随时都有可能会对老百姓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房屋。事实上,在农村,这样的房屋其实非常的多,尤其是一些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建造的一些土坯房,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样的房屋绝大多数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放眼望去,有的已经倒塌,而有的虽然仍然屹立在那儿,但已经破旧不堪,无法再居住人,而有的呢,已经是杂草丛生。对于这样的房屋,那么十有八九就会被大家看作为“危房”。

  不过,无论是什么结构,不论是什么材质的房屋,不论房屋已经成了什么样子,其是不是“危房”并不能仅从表面来判断,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为了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便直接将老百姓比较年久的房屋口头上鉴定为“危房”然后要求其自行拆除,或是要求其尽快搬出去,尤其是当这类房屋遇上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在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经常有征收方以这类房屋是土坯房屋,不宜再居住人为由给老百姓作出拆除危房的决定。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房屋是不是危房相关部门口头上说了不算,而且以口的形式将房屋鉴定为危房且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严格来讲该法律文件也是不合法的。那么危房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据。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才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其他人是没有权利申请危房鉴定的。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鉴定,且出具相关的鉴定结果文件,那则是不合法的,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避免他们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危房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要按照以下程序开始鉴定。

  1、受理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书没有什么问题,鉴定机构应当要及时地受理申请,然后开始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现状,在大概弄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后,不能马上就出具相关的文件,还需要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安全鉴定,必须要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其中,之后结果现场查勘等房屋的具体情况开始检测验算,并整理技术资料,经过全面分析以及论证定性以后,那么鉴定机构人员才可以作出综合的判断,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房屋确实已经无法居住人,那么就需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鉴定文书。

  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不光只有拆除这一种方式,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需要将在征收范围内的且被鉴定成“危房”的房屋马上拆除,那说明这其中一定存在“猫腻”,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通常情况下,对于“危房”的处理事实上总共是有四种,分别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也就是说,“危房”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A级是非危险房;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局部危险房;D级是整栋危险房。

  对于“危房”是A级的,只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点,房屋的整体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使用的话,那么则可以经过修缮等方式,在加固之后可以投入继续使用的,那一般就不需要拆除。

  对于被鉴定为B级的,如果个别结构存在一点危险,但只要没有影响到房屋的整体结构,且同时也基本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在经过修缮加固之后,同样也可以继续投入使用。

  对于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整体结构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动,部分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正常使用需要的,倘若在经过修缮和加固以后,仍然没有改变现状,且仍然存在安全陷患的话,那么,这类房屋就不宜再投入使用了。

  对于房屋被鉴定为D级的“危房”,那么无疑是必须要拆除重建。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