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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遇上拆迁时,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上)

  

  2022年马上就要过去了,虽然现在全国各地疫情比较紧张,但是一些利国利民的建设项目仍然在顶着压力继续推进,尤其是一些刚刚新划定征收范围的征收项目,这难免又会让不少的老百姓身处到这项事关自己权益的活动中。

  不过说到征地拆迁,咱就不得不说到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那些权利了。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有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但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也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希望会对刚刚遇到征地拆迁的朋友有帮助

  1、知道征收具体情况的权利

  前面有讲到,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所以征收必须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让被征收人知道的一定要让被征收人知道,比如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等,且这些事项都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在村、组内公开。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见到拆迁公告,或是拆迁公告中没有上述那些事项,那说明征收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2、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征求老百姓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如果广大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就是说,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时,那么可以在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用一句话概括来说,就是被征收人有权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之一。

  3、有权选择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那么就是说,评估被征收房屋具体价值的评估机构并非是由征收方来决定的,而是由咱被征收人决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评估决定。

  实践征收中,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选定的,被征收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还有这一项权利,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征收方的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4、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关于补偿方式,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都是差不多的,不过,集体土地征收中多了一种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补偿方式,有的地方还有提供房票这一种补偿方式的,但不管是什么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都是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是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补偿方式。

  这三种补偿方式,无论是哪一种,征收方都无权剥夺,尤其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只提供货币补偿这一种,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5、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益

  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认为评估报告中有遗漏,有重大错误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当地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实践中,很多征收方都不会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权利,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要是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以行动来惩罚他们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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