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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补偿不合理,​征收方可能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时间:2021-04-16     【原创】   阅读

  拆迁补偿是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常常有人问xx地因xx项目在征收,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自己最终又能获得多少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我们之前就说过很多次,无论是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公布的法规上都没有对拆迁补偿作出统一的标准,之所以没有统一的标准,是因为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都不尽相同,而且房地产价又千变万化,因此,也就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虽然,法规上对补偿标准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可是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却为了低成本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往往与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法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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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是山东菏泽省人,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因当地发展,需要征收部分土地,并在不久之后发布了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征收决定中公布的范围内。随后,就补偿事宜,拆迁方与王先生进行了谈判,但是经过几番的苦口婆心,双方就补偿事宜依然没有谈妥,且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可拆迁方为了能在计划之内完成拆迁工作,便在2017年6月,对王先生作出了补偿决定。拿到补偿决定的王先生非常的慌张,也非常的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不过,面对补偿不合理,王先生虽然手持补偿决定,但仍然没有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将所有的害怕抛掷脑后,四处询问之下,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律师。

  经过几个轮回的交战,出于压力的拆迁方主动联系到了王先生,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且就拆迁补偿事宜又再一次的与王先生进行了协商,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助力下,王先生最终获得了比原本补偿要高出好几倍的拆迁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必须要保证征收补偿足额到位,合理、公平,这是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便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那么只要被征收人依法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可能会因补偿明显不合理,没有遵循补偿原则,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未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利等而撤销补偿决定。

  本案中,相关部门显然是没有做到或是考虑到上述两点,便在理亏之下,主动撤销了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王先生也因此争取到了再次协商补偿的机会,并最后获得了较为满意的拆迁补偿。

  补偿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的最后通牒,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就只能拿这样的低补偿了,更不代表着就没招数来应对它了。事实上,能不能把这份文件撤销,并不是没有招数,主要还是要看被征收人是如何看待这份文件的。

  对此,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积极的对待这份文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否则补偿决定一旦生效,那么被征收人面临的不单是拿低补偿,还要面临房屋可能被合法强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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