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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村民房屋拆除中致水、电断供?号召“退宅还耕”就可以这样吗?

时间:2021-03-11     【原创】   阅读

  现如今,扶贫办确定的全国832个贫困县已全部脱贫摘帽,全国脱贫攻坚任务已经完成,不少老百姓住进了楼房,生活环境和质量也有所改善。但是在具体实施“退宅还耕”、“合村并居”、“合村并镇”、“乡村规划”等搬迁过程中,仍然有部分老百姓遭受着断水、断电,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且让他们承受着不小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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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女士等人是兰溪市某村村民。2011年,村民委员会根据相关的脱贫政策,号召村民“退宅还耕”,原村民向村集体退出原住宅,由政府出资另行安置住宅的方式予以搬迁。但是吴女士等人并没有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协议。此后,村民委员会就已经签订协议的原村民的住宅委托给某公司某小区项目部房屋后续腾空确认及拆除事宜。

  而后,该项目部对腾空验收后房屋交由某建设公司拆除,并于2018年7月拆除完成。事后,吴女士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吴女士等人认为,因拆除房屋后相关拆除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拆除中致使原村道路部分路面毁损,路灯断电,自来水管损坏而断水,导致其生活严重受到影响。因此,要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断水、断电等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该村村民因下山脱贫,退宅还耕而搬迁虽由政府鼓励和提倡,但村民是否需要下山脱贫、退宅还耕,属于村集体自主决定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村集体将村民享受政策优惠而退宅还耕的住宅委托他人拆除,亦属于村民自治管理事项。

  另外,政府虽对该村及村民在落实相关下山脱贫、退宅还耕这一政策过程中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但收回村民原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并非为镇政府,也不是行政管理职权范围。最终吴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吴女士等人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在此之后,吴女士等人并没有因此放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决心,而是积极配合律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经过法院的审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吴女士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作出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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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过程中,村委会作为老百姓常常走动的一个部门,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且在各个征地拆迁项目中也都能见到村委会的身影。按理说,村委会应该是要帮助村民解决困难、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然而实践过程过,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村民房屋拆除的行为是屡见不鲜。

  本案虽是扶贫搬迁项目,是在村委会的号召下进行的,但是从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的来看,扶贫搬迁项目一般是由政府组织的,且本案村委会依据的也是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相关扶贫政策。再者,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简而言之的说,政府才是搬迁的主体,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征地拆迁的角度来说,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批准或组织相关搬迁项目的,其也无权对村民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退宅还耕,还是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应当要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帮助到农民。当然了,如果在搬迁过程中遇到不合理或是违法的现象,村民也一定要及时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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