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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广东拆迁系列之: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

时间:2020-02-10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冯女士等人系广东省A市B区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月16日,B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冯女士位于A市B区的房屋予以征收。由于补偿偏低,冯女士等人并未同该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冯女士等人后遭到不同程度的逼迁,冯女士等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家对比,冯女士最终选择了专业从事征地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凯诺拆迁律师团指派团队杨小燕、张海东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针对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2018年10月29日,该部门针对冯女士等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价格严重偏离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两位律师针对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指导冯女士等人按照维权方案制定的计划提起了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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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掠影】

  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就该《征补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辩论。首先,作为《征补决定》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的评估机构,而在此次评估过程中,整个评估过程都没有被征收人的参与,被征收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此次评估程序是如何开展的,以一份不中立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的《征补决定》又怎能让广大被征收人信服?况且,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冯女士针对评估结果依法提起了复议、复核,但最终均被维持;其次,此份《征补决定》的作出,仅仅赋予了冯女士选择货币补偿的机会,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该部门如此剥夺冯女士对产权置换的选择权,是严重背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最后,该部门在明知冯女士住址的情况下,率先采取公告方式将《征补决定》对冯女士进行送达,而后才邮寄给冯女士,但公告送达作为一种兜底送达方式,其仅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因此,该部门的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经过激烈的法庭审理,最终,两位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相关部门针对冯女士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收到判决后的冯女士等人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表示了高度的赞赏。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庭审现场视频: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3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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