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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贵阳拆迁系列之:房屋被违法拆除 法院明察秋毫确认违法

时间:2019-10-29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何先生系贵州省A市B镇村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与土地,2018年11月5日,当地政府宣称因项目建设,欲对包括何先生房屋在内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面对极低的补偿,何先生等村民纷纷表示不认可,希望可以提高补偿款,保障现有的生活水平。然而,令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合理诉求非但没有得到支持,甚至等来了镇政府向他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文件直指何先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明明是合法建筑,却突然变成了违章建筑,何先生不解,但眼看强拆在即,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副主任及时祯奎副主任代理了此案。

  【办案掠影】

  由于镇政府对何先生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对何先生及其不利,于是,两位律师连夜起草文书,向相关部门邮寄了复议申请,然而,在复议和诉讼期限没有届满的情况下,2019年1月4日,镇政府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将何先生的房屋团团包围进而实施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均被毁损掩埋。在强制拆除期间,当地公安局的民警控制住何先生直至房屋拆除后才将何先生释放。面对镇政府的任性行为,两位律师就此次强制拆除行为起草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对何先生的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官所采纳,法官认为尽管镇政府在对何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下达过相关文书,但其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这些文件均向何先生进行了合法送达,因此,应当视为其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故镇政府进行的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损害了何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官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事后,何先生对两位律师的专业素养及灵活应变的能力表示了高度认可。

  目前,针对何先生的维权程序还在进行当中,相信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正义终将浮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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