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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之:凯诺拆迁律师相助终破相关部门怠于履责之壁垒

时间:2019-04-12     【原创】   阅读

专注征地拆迁维权,认准凯诺.png

  【基本案情】

  徐先生系山东省A市B区某村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所在的村庄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将土地统一规划建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居住。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徐先生始终没有见到此次增减挂钩项目有关的文件,徐先生虽然不懂法,但觉得这么大的事情,行政机关应该有书面文件才对。心里犯嘀咕的徐先生联系到专业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律师。通过与贾启华律师的电话沟通,徐先生初步了解到了我国的征地拆迁政策和增减挂钩的流程,为了双方更好的沟通,徐先生亲赴北京。在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亲自接待了徐先生,并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探讨,两位拆迁律师的专业素养得到了徐先生的认可,最后,徐先生决定委托两位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在两位拆迁律师介入后,为了揭开此次“增减挂钩”项目的面纱,两位律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文件。在陆续收到各部门的答复后,两位律师发现,此次所谓的“增减挂钩”项目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

  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两位律师向A市B区国土资源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B区国土资源局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书,却一直未对徐先生的查处申请进行任何答复。

  为了督促B区国土资源局履责,两位律师向A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B区国土资源局对徐先生申请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B区国土资源局对徐先生的申请事项进行查处。经过B区政府的审理,认为,B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徐先生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徐先生的申请进行答复,但鉴于其在收到政府复议办公室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徐先生进行了答复,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确认B区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目前,徐先生的维权活动还在有序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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