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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土地征收都有哪些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若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则是不合理的。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往往会将眼光投向被征收人的补偿中,即以各种方式缩减被征地农民应该获得的补偿,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而且拆迁补偿太低,被征地农民自然是不愿意接受的,这就导致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从而无法顺利地完成征收工作。不过,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也不能坐以待毙,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自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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