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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哪些?有这几点不能错过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会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倘若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我们经常说,征收方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或是土地的时候,必须要按照程序,依法实施征收,该有的程序一样都不应该规避,该给的补偿也一项都不能落,只有这样,那么才能实现双赢,征收项目才能顺利地推进,尽早实现征收目的。

  可是实践中,个别征收方为了推进项目进程,或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规避审批手续,即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合法的征收通常是要获取征地批文的,但由于从审批到拿到征地批文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导致有的征收方在没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便实际占用土地。

  还有的,便是以各种理由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不仅如此,有的征收方还会为了提前完成征收工作,便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做手脚,比如以非常肯定的口吻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条件等等,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给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

  一、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千万不要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也就是说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会以甜言蜜语等各种方式方法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但前提是必须要签订协议,搬出房屋。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口头上答应了自己条件,便兴高采烈的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或是按照征收方提出的要求,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但殊不知,此时,自己已经上了征收方的当。

  因为实践中,有的征收方经常在答应被征收人条件以后,往往不会按照自己答应的兑现承诺,导致被征收人最终不仅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拿到,就连住的地方也没有了。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征收方口头的承诺一定不要轻易地相信,避免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

  二、重要内容没有体现在书面上的协议不要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中,一般必须要包含上面的内容,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具体的位置、方向等,只体现出不重要的事项,那么对于这样一份拆迁协议,建议被征收人尽量不要签订,避免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

  三、空白协议不能签

  我们从上一段内容中已经知道,房屋拆迁协议需要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口头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包括“你只要签订协议,先让你选安置房位置”,或是“你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会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搬迁奖励费”。

  事实上,许多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后,会非常的心动,尤其是作为咱普通老百姓,一听到有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会让自己选安置房比较好的位置,便马上就会不顾一切地签订征收方提前弄好的空白协议,结果呢,最后把自己置在了最不利的地方。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无论征收方说得再好听,只要其所答应的事项没有体现在书面协议上,只是口头上承诺,便让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能不签就不要签,即使要签,也需要将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以视频的方式录下来,留作用于证据。

  四、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违约责任

  凯诺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拆迁协议中除了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方向等之外,还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事后万一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而协议中又没有体现出,那征收方就会以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来说事。

  所以,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除了要看最基本的内容之外,还要看有没有违约责任,这一点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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