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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哪些人会被计入在安置范围内?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农民生活生产的资料,然而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建设与发展,许多村庄政策规定被征收,被合并,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的承包地也因各种因公共利益为目的展开的项目被征收(比如常见的修路、建设铁路项目,医院、学校等设施设备项目等)。

  土地被征收,意味着农民失去了部分土地,甚至是全部土地,且自然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部分收入来源,或是失去了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国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的,还需要给予搬迁费、房屋补偿费以及宅基地补偿费等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其以后的生活能保持被征收之前的水平。

  可实践中,有不少被征地农民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河南省的李某某于近日咨询律师,其在当地有五亩土地,其中三亩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但是在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时,其已经怀孕四个月,随后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就是不对自己腹中的胎儿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胎儿是否应当享有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权利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人才会被列入被安置对象。我们以酉阳自治县为例,《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以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人和义务兵、儿童福种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5、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征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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