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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律师:山东多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但你必须要注意这些

  近日,小编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上看到,山东多地发布了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不仅有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以及面积,还明确了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以及办理补偿登记安排等,补偿安置方案一经公布,那说明征地拆迁已经开始了,接下来就是找大家协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等。

  事实上,随着疫情管控的放开,全国各地拉开了征地拆迁的大门,不光山东多地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山西、河南、河北也相继公布了征地批复文件等,这也意味着,今后一段时间,又有不少的村庄会被征收,又有不少的土地要被占用。

  不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只不过在占用之前,相关部门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履行前期的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认为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认为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且也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那么可以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但要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其中,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需要告知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预公告是征地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这也是审查土地征收是否违法或合法的第一步,如果遇到征地后,发现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那说明该征收行为本身就已经不合法了。

  土地征收并像大家所想的那样简单,在完成了土地征收预公告程序以后,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征收中不能少的程序。

  所谓的土地现状调查其实就是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分类,弄清楚数量,弄清楚土地权属以及亩数(面积)土地所属位置等。只有弄清楚了这些,那么才能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尤其是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这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所以,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与征收方共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表,一旦发现该表中有漏洞,比如青苗数量有误,青苗种类不对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否则征收方就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表中确定的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除此以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法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中也需要对土地开展实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旦发现该土地存在一定的风险点,那么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地提出相关的措施和方案。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看似与被征地农民没有多大的关系,但其实往细了想,也还是会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所以,被征地农民也应当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实践中,如果被征地农民压根就不知道有这一程序,征收方也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到其中,那则是不合法的,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

  在完成了前面几个法定程序以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等,虽然说前面几个程序都至关重要,但是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这才是征地拆迁中的重头大戏。

  因为,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倘若该方案公布后,大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那么征收方就会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对大家补偿。

  因此,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旦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标准,那么如果认为不合理,一定要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千万不要吃哑巴亏。也就是说,自己要是有想法,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先提出来,否则一旦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意见,那么,相关部门就会视为你对该补偿标准没有异议,从而对你进行补偿。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了,要想补偿合理,这个阶段是必须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的,万不可认为不重要,放弃自己的这一权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征收方发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可以先对该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拍照留证,然后审查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以及公告之后,征收方有没有保障自己的相关权利,如果没有,比如未保障自己的听证权、参与权、提出意见的权利等,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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