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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修路要征地时,怎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修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医院等均需要占用土地,但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会有所流失,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能合理利用土地、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专门制定并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在该法律法规中还对征收集体土地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用地单位在实际占用集体土地时,不能看中哪块地就马上在该土地上实施建设行为,实际占用土地必须是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那么实际占用土地,应该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一、实际占用集体土地必须先拿到征地批文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土地征收程序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此前的征收是拿到审批手续之后才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这种往往很容易造成征收方侵害被征收人利益。

  而相对于以往的征收程序,现在的征收程序则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征收方拟征收土地时,必须要先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置程序,在履行了这些程序之后,才能向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征地申请。如果这些前置程序征收方未履行到位,那么原则上来说,申请征地会得不到批准。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尤其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有没有告知大家反馈意见的方式等等,如果没有,那么这就直接影响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则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二、必须对房屋、土地实地进行评估和调查

  由于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土地被征收以后,征收方需要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对地上附着物、农村住宅以及青苗等进行评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对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一种措施,只有实地查勘以后,那么才能弄清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真实价值,且评估结果和调查结果也才有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实践过程中,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细细地想想,自己是否知晓并参与到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如果没有,征收方便要求自己签订协议,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显然就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布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会看到或是收到很多份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都是书面的,尤其是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如果仅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大家,被征地农民压根就没有看到过,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同样的也就间接的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试想一下,在一个征地项目中,如果连最基础的两份文件都没有,那征收能合法吗?补偿标准能合法吗?

  所以,在具体征收中,大家一定不要盲目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对征收程序进行审查,只有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了,那么自己的权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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