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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选择安置房会不会有风险?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方式一般都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而除了这两种,农村房屋拆迁还应提供宅基地建房,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征收方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方式相对于来说只能是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行,也就是土地资源相对多的地区,那么这宅基地迁建这种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如果当地没有足够的土地资源,那将难以实现,被征收人也只能从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中进行选择。所以,提供宅基地建房的这种方式逐渐演变成了非自主选择。

  不过也不要紧,因为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是最受被征收人青睐的,尤其是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已经成了被征收人的首选。

  但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都是期房,而非是现房,所谓的期房就是还没开始建,或是正在建,还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也就是,征收方无法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第一时间提供给被征收人房屋,而是需要让被征收人等上个好几年,才能提供给被征收人房屋。

  而现房就是房屋已经建好了,且也办理了产权证,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只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第一时间就可以拿到房屋钥匙住进去。

  但是,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如果征收方提供的房屋是现房,那一般不会出现征收方毁约、违约的情况,但如果提供的是期房,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较大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是期房被征收人能否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拿到房屋住进去就需要打一个问号了。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可是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后,往往并不会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安置房给被征收人,有的甚至都过了十多年了被征收人仍然都没有拿到安置房,那么这样一来,双方必然就会发生较大的补偿安置纠纷,甚至出现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现在多地发布的新规定中都明确要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应当要提供现房。

  比如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近日北京市才公布的《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通知》及该《管理办法》中指出,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

  也就是说,房屋被征收以后,提供现房安置是减少双方纠纷的一个重要举措。当然了,对于无法提供现房的,也需要进一步做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如无法提供现房的,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宅基房的,需要支付两倍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交付安置房的期限为两年,最长也不能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那这其中就有很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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