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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事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利益,所以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将所有的征收程序、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保障每一位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只有这样,那么征收才能顺利进行。

  但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个别征收项目中经常存在征收程序颠倒,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安置不到位,强迫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等情况。

  近日,河南郑州的郑某就遇到了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其咨询律师时说,自家的三亩土地因当地项目建设被征收了,但在村口及村里的公示栏中其根本就没有见到过土地征收文件,由于其对征地了解一二,知道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先发布征地启动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所以其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过,没有看见征地启动公告也并非是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补偿标准压根就不合理,而且土地补偿价格每亩只有五万元,所以郑某认为,其不签订协议也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让郑某没有想到的是,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让征收方很不满,所以,便对其直接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其在三天内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自行将地上青苗移栽,交出土地,否则将强制执行。可是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之前,郑某并没有收到过其他的相关文件。

  了解过《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针对的是,擅自阻挠土地征收的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如果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落实后,仍然不愿意交出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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