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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强拆之前必须要履行这两个法定程序

 北京拆迁律师:强拆之前必须要履行这两个法定程序

  最近,经常有各地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家被征收以后,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征收方也与自己又谈过几次,自己也是本着要积极配合、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的诚恳态度与他们进行谈判,可没想到适得其反,补偿标准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还被降低,所以最终其也就没有同意搬迁。

  后来,当地相关部门为了推进项目建设,便多次找人在其家门口转悠,并且口头告知自己,要是再不签订协议搬迁,就要强拆院墙大门、房屋,或是要被断水、断电等,而且相关人员还说,强拆后,相应的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也会减半,所以让自己尽快搬迁。

  实践中,相关部门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如果这些行为是发生在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那自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自然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并搬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果绝大多数被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话,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而对于一直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当事人没有针对补偿决定等文件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当多数被征收人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需要先履行上述两个法定程序,而不是直接以恐吓、威胁、强拆等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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