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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组织人员强拆房屋,相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强拆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协商不成,且达不成协议的时候,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带领拆迁公司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征收的目的。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强拆并非是拆迁公司所为,而是由村委会带领强拆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尤其是在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等项目中,我们经常能看见村委会的身影。那么村委会是否可以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呢?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想必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则是无权实施征收的。

  换言之,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既然无权实施征收,那自然也就不能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就算是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村委会也是无权实施强拆的。

  关于强拆,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除了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无权实施强拆之外,相关部门也是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组织带人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先拨打110报警,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那么,村委会组织人员将房屋强拆后,应当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村委会是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的,对于这种,一般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的强拆行为是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且有书面的委托书,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他们就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

  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强拆,对于这种强拆行为,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相关部门还是村委会都是无权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其强拆行为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便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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