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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中,事关老百姓利益的信息是否应当主动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换句话说就是,征收方展开的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其在征收的过程中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决策民主、结果公开等原因,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等权利,该公开的征收文件一定要公开,该让被征收人知道的就一定要让被征收人知道,尽可能地做到阳光、透明。

  而且,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以及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我国不仅制定并公布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和征收原则,而且各地也在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就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再次进行了细化,且也明确要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依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的原则。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常有被征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涉及关系被征收人利益的一些文件,直接与被征收人商讨补偿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的甚至在签订完协议之后还会直接拿走,导致被征收人手里没有一份协议原件,但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那么,签订后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能拿走吗?拆迁协议属不属于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呢?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当要主动公开哪些文件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关于补偿方面的信息征收方应当要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信息,一般征收方需要主动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提供的一些文件,比如相关的规划书或是计划书等。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的是,上述的文件是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的,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公开上述文件,那就是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

  事实上,如果征收方能够依法主动公开拆迁中相关的信息,不仅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时还有可能会加快被征收人搬迁,反之,征收方如果一直采取遮遮掩掩的行为,那不仅不利于顺利完成征收,反而还会适得其反,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因此,只有遵守征收原则,阳光征收,那么才不会让征收停滞不前,才能提升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拆迁协议属于征收方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等到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会直接拿走协议原件,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拿走了拆迁协议原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依法获得。

  同样的,如果关于拆迁补偿方面的信息,征收方是一个文件也没有公开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依法获得。

  如果相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开,超期公开,或是以所申请的文件属于国家机密等为由,没有给予任何的答复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打12336、12345举报,或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让复议机关责令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法律法规都是尽可能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因此,在对于关系自己利益的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征地补偿纠纷,那么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利用好手里仅有的法律权利,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就一定要申请,千万不要觉得这些文件都是一些不重要的文件就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势必是对自己不利的,只有利用好手里的维权手段,我们才能在征地拆迁中实现利益较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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