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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常年在外打工,还属于村集体成员吗?还能不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近日,宁夏那边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只有过年的时候才会回家一趟,与家人经常是聚少离多,后来在去年年底,家里的承包地因当地政府要修路、扩宽道路给征收了,在补偿安置时家里人发现自己没有相应的补偿,随后家里人去询问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给的说法是自己常年在外打开,不经常在该村生活,所以不享受土地征收相应的待遇。

  事实上,外出打工已经是年轻人当下的生活常态,在许多人的眼里,只有外出打工,才有可能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才能挣到钱,才能过上好日子,而且有的还会举家外出打工,可是外出打工这期间,也会发生不少自己意想不到的事情,就比如上述那位当事人咨询的一样,在外打工期间,承包地被征收了,如果没有人告知自己,可能回到家之后才会发现承包地没有了,而且还可能会没有一分钱的补偿。

  那么,作为农村村民,如果常年外出打工的话,还属不属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还能不能获得土地征收相应的补偿待遇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1993年,刘某某出嫁至某村,离婚后,其在某村庄的承包地也被全部收回,随后刘某某一直没有在该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该村无房产和土地。2011年,当地因建设需要征收刘某某村庄房屋及附着物。2012年,当地公安局调查了解了刘某某基本情况后,为其补办了户籍。在土地征收补偿阶段,相关部门却以刘某某常年在外为由不对其进行任何补偿,随后刘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刘某某常年在外为由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其在该村无房产、无承包地,不属于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等为由驳回了其的上诉。

  刘某某不服,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又申请了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某是否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安置待遇。

  本案中,当地公安局于2013年为刘某某补办了户籍,该时间虽然晚于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但从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文件中来看,该户籍补办行为,系对刘某某出生于某村庄,且户籍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籍。所以,该补办行为具有对刘某某所拥有的某村户籍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因此,虽然刘某某的户籍补办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后,但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刘某某系从户籍补办之日起方具有某村户籍,并因之否则刘某某被安置人员的身份,殊为不当。

  另外,再审法院还认为,依据《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

  而且,本案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已经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因此从逻辑上推理来说,上述人员同样属于非常住该村人员,但本案中,却将刘某某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然属于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所以,鉴于刘某某系某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在其他休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其应当享有xx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判决相关部门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180日内,对刘某某进行安置补偿。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刘某某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可是只要户籍在村里,只要自己符合被安置人员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以常年在外打工或是其他理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否则这就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以常年在外打工,不在村庄内居住生活为由,不进行补偿安置的话,广大被征收人在没有弄清楚事实之前,千万不要对此行为放置不管,也不要一味地拖延,更不要认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确实没有在村庄内生活就就此放弃维权,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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