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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村委会能不能收回“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近日,安徽合肥的一位当事人通过平台咨询我们律师说,村委会通知我们要收回他们的另一处宅基地,并说自行拆除宅基地上旧房屋的,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不自行拆除的,村委会不会给予补助。

  想必大家都知道,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设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但实践中,随着大家的生活越来越好,许多老百姓纷纷在新的地方购买了楼房或是另建起了新的住宅,导致旧的住宅被闲置荒芜,但同时也导致许多农村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

  首先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一户多宅已经违反了上述“一户一宅”的规定,而且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落实收回闲置地等相关的政策规定了,但村民一听到村委会要收回自己的宅基地,往往会不同意,认为他们没有权利。那么,村委会究竟是否有权收回多余的宅基地呢?

  一般原则上来说可以的。我们上面的内容中已经提到了,农村村民最多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比如自己本来就有一处宅基地,然后又在未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他农用地,又建设了一处住宅,且宅基地的面积还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村民的行为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无论是什么土地,都是受国家严格保护的,在未依法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如果乱占耕地、林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行为,改变其用途,那么建设者的行为势必是不合法的,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即所建建筑被责令限期拆除,收回土地。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或是因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不仅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收回土地,而且在遇上拆迁时也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不能以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而不予补偿。

  另外,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宅基地、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以及村民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村委会同样也可以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收回上述宅基地,必须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是不可以的,而且收回第一种情形中的土地时还需要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

  实践中,倘若村委会不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是擅自收回宅基地、以各种理由收回因继承、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那村民可以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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