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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街道办事处不能擅自干的两件事情

  街道办事处不同于村委会,其是相关部门的派出机关,是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所以,很多老百姓便会认为,街道办跟相关部门一样,有着很大的权力,有的人甚至还会认为,其还可以组织征地拆迁,拆除村民房屋。那么,街道办事处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吗?其真的可以组织拆迁、拆除老百姓房屋吗?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街道办还是村委会,权力再大,也无权干以下两件事情。

  一、组织征地拆迁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街道办、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力征收土地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法律上并没有赋予街道办和村委会有依法组织征地拆迁的权利。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中,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只能辅助征收方落实征收工作,不能直接启动征收。所以,实践中,若街道办或是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的名义擅自启动征地拆迁,甚至是越权批准征地,那么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而且还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看到征地拆迁公告后,可以查看一下该拆迁公告是由谁下发的,如果街道办或是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那么征收就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打12345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街道办直接拆除房屋

  事实上,街道办不仅没有权利启动征收,其在征地拆迁中也没有权利直接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就算房屋是违法建筑,也不可以擅自拆除,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行调查、认定。

  换句话来说就是,虽然自新的《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后,法律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可以查处违法建筑,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但是这个查处和拆除,并不是说街道办事处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想怎么拆除就能怎么拆除的,更不能简单粗暴地口头上命令之后就给拆除,其拆除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否则拆除行为就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再比如《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所以,实践中,如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或是在征地拆迁中,在没有任何调查、认定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的情况下,就以你的房屋是未办理手续的“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了房屋,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街道办的这种违法行为,或是直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起诉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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