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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一般有几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除了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之外,还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该《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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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等的一处或者多处房屋调换。但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与被征收房屋相同面积或超面积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结果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有的征收方只采取一种补偿方式,比如货币补偿,而不给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中明确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另外,该《办法》中还明确,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停产停业的期限是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如果停产停业期限没有到一个月,一般也是按一个月来计算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无论是征收住宅还是非住宅房屋、或是公房,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的权益,不能以各种理由降低拆迁补偿,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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