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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征收方在获得土地征收批准之前,都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的复杂,而且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说每一步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都影响巨大,尤其是征收方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征收土地时的一些前期征收工作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这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利益。

  那么征收方在获得土地征收批准之前,都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对此,《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征收时,需要先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在完成了前期工作且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土地现状调查这道程序是必须要有的,并且,广大被征收人也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

  这里可能很多人都会问,自己怎么才能知道相关部门何时要对土地现状调查,如果征收方没有通知自己就调查了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时,通常都会在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告知大家具体的工作安排,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即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一般而言,土地现状调查,相关部门应当要实地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如果相关部门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且也未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信息及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安排等,那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另外,相关部门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现状调查后,还需要与被征收人一起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因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一般都是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评估报告制定的。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地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上面的苗木数量,等级以及房屋面积等进行确认,如果发现有遗漏的事项,或是房屋面积登记错误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制止,及时地向相关人员提出来。

  倘若相关部门未组织人员对土地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而是仅凭村委会的口供或是几张照片便出具评估报告以及作出调查结果,那么则无法体现出被征收人房屋实际的价值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苗木等的价值,若相关部门以这样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评估报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那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则有可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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