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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制拆迁律师:对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吗?

  在征地拆迁中,合法房屋被征收方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除了要及时地报警、收集证据之外,还需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

  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在确认强拆行为时,需要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申请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那么被征收人还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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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的赔偿标准,从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来看,法院判赔的标准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正常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也就是说,行政赔偿只能高于行政补偿,否则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不过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也会对法院判决书中的赔偿结果不满意,认为赔偿不合理,那么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行政赔偿不满意的话,是否还可以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呢?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案例

  李某某是吉林省人,其在当地的无证房屋和有证房屋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但是因无证营业用房回迁安置问题,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后来,拆迁办组织人员将李某某的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李某某。事后虽然李某某与拆迁方签了补偿协议,但并没有对无证房屋进行补偿。

  李某某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经法院审理,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确认拆迁裁决违法。2012年李某某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各项赔偿,但是相关部门未作答复,李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赔偿因违法拆迁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并要求为其原址回迁营业房屋或照价赔偿。

  但是李某某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满意,认为赔偿不合理,于是李某某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赔偿抗诉书。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李某某所购买的房屋建造时间明显早于《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的时间,因此,虽然该无证房屋没有合法产权证或行政审批手续,但是应视为历史形成的合法房屋,进而应当比照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或是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诉机关关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xx元款项包含对案涉无证房屋的补偿”的观点,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为李某某提供与无证房屋面积相接近的住宅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对此,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房屋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践中,倘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以起诉后,法院又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或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就可以试图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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