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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年底施行!明确各项补偿费标准及村委会截留比例,全力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征收集体土地事关每个农民日后的生存生活,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大家就会格外地注意。但由于征收集体土地比较复杂,涉及群众,占用土地又较多,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因此,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并施行之后,不少地区就土地征收程序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

  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该《实施办法》于今年年底(2022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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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实施办法》不仅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而且还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各项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村委会可以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比例。下面我们就带大家来详细地了解一下,希望以后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不会感到迷茫。

  一、明确了占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六十。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通信铁塔、管道等设施占用少量土地的,按照占用年限补偿青苗等损失,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补偿标准;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依据评估进行补偿

  《实施办法》中规定,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有三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三种方式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是货币补偿的话,那么需要由评估机构对原住宅的价值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需要依据评估报告。

  在此之前,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需要由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而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将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可以说是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如果未对宅基地上房屋价值及宅基地依法评估的话,那么征收程序则就不合法。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评估环节至关重要,所以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开始就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如果评估机构并非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是评估报告迟迟未送达给被征收人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三、土地的补偿费80%归农民所有

  《实施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从上述的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被征收以后,村委会是可以截留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于村里公益建设的。但是村委会最多只能截留土地补偿费的20%,其余的百分之80%需要全部给予被征地农民。不过,村委会截留的这部分土地补偿费以及没有确权到户的这些补偿费用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分配方案。

  因此实践中,如果发现村委会未制定分配方案,或是有村委会打着各种借口,多占土地补偿费,或是擅自侵占其他补偿费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归还多占的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四、村委会占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要给补偿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涉及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实践中,经常有村民反映说,自家土地被村委会占了用来修村里的路,但是没有给一点补偿,这其实是不合理的。无论是村委会因村里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土地,还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都需要给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村委会占用土地后,不给村民补偿安置,那么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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