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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专业律师:征收方让签“空白协议”怎么办?

  无论是征地拆迁还是房屋买卖、土地流转过程中,当双方就相关事宜比如拆迁补偿、购买条款等事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情况下都会将具体的谈判结果白纸黑字的明确在合同中,签订书面合同,不仅是督促双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尤其是针对征地拆迁中的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般来讲,拆迁协议的签协必须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那么所签协议才有可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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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那么,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必须要认真恪守,任何一方均不可以擅自变更或是解除、违约等。可是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却发现,有个别征收方竟然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为了降低拆迁补偿便采取各种方式逼迫让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江苏省的李某某等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李某某等人是在江苏省南通市xx村均有房屋,后来因城市建设,李某某等人的房屋也被征收。但是因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谈妥,所以李某某等人并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拆迁方为了达到拿房拿地的目的,便召集多人到被拆迁人家中,逼迫老百姓签订“空白协议”,该协议中只明确了极少数的拆迁补偿款,而对于选择安置房的,也只笼统地写着“按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办理”,可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交付安置房的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均未明确。

  李某某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凯诺律师代理此案。

  很明显,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试图让被拆迁人签订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是他们低成本征收的一种策略,但是“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是不合法的。

  应如何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协议中,补偿方式、支付期限,安置房位置、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是必须要有的,所以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拆迁方使用违法行为逼迫李某某等人签订补偿协议就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再者,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协议内容究竟有哪些,但是自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集体土地征收就发现了很大的变化,以往是相关部门只要拿到征地批文之后就能组织实施征收,但是现在在征收之前必须要先发布拟土地征收公告,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且征收补偿真正落实到位之后,那么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批。

  这也意味着,双方所要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完整,包括具体的补偿数额、安置房面积、位置、违约责任等事项必须要明确在协议里,只有这样,那么被拆迁人的权益才可以进一步地得到保障,否则,被拆迁人则有权利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

  因此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试图以各种手段逼迫自己签订具有巨大风险的“空白协议”那么,建议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以下三点:

  1、甜言蜜语不可信

  有些征收方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签订协议,便会使用甜言蜜语这一招,比如只要签订了这份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口头上先答应被拆迁人提出的条件或是承诺被拆迁人给予多少多少的补偿等等。但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对方承诺了经你多少补偿或是答应了给你提供多大的安置房,只要没有明确在这份协议里,就千万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因为这很有可能就是一个套路,律师办案的这么些年,经常见到拆迁方答应了被拆迁人所有条件,但就是一直不履行的情况,导致很多被拆迁人十多年一直租房过日子。

  所以,大家对什么都没写的协议,一定不要签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遇上让你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一定要再三斟酌之后再决定是否要签。

  3、以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实践中,无论相关部门采取何种不恰当手段试图逼迫或是引诱被拆迁人做出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行为,被拆迁人都有权利申请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多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遇到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等行为时,千万不要害怕,一定要尽早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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