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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专业律师: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可从这五点来看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或是看到很多份文件,比如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等。其中,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一些文件是必须要有的,尤其是房屋征收决定,有了这份文件,那么才意味着征收正式开始。那么,征收决定发布后,作为老百姓怎么才能简单明了地知道这份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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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征收的前提首先必须是因公共利益,如果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那么可以初步判断征收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也就是说,除了是因公共利益之外,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还必须要符合上述中提到的相关规划或是计划,否则那么我们可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不过,对于这一点,还是建议被征收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毕竟涉及很强的专业性。

  三、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有征求老百姓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应当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然而实践中,有个别征收方为了省事,压低被征收人的补偿,便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便绝大多数老百姓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也不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或公布等,侵害老百姓的参与权、知情权等。

  实践中,如果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投票决定、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的评估结果。同时,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等公示期满后,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选定,而且有的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评估报告做出后,并没有及时转交给被征收人,而是几年后才将评估报告送达至被征收人,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不仅剥夺了被征收人复核、鉴定的权利,也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

  因此,如果征收方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的程序依法进行评估,那么可以断定,该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或是确认征收决定违法等。

  五、征收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前或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相关补偿费用必须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反之,如果补偿未到位,相关部门便展开征收工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等,那很明显是不合法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补偿没有到位,相关部门便要求自己搬迁,建议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房屋或土地,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若举报反应无果,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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