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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能会被撤销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都能遇到,比如我们最常遇到的补偿不合理、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强拆合法房屋或是违法拆除未登记的房屋、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半夜三更房屋被强拆等等,一旦遇到这些行为,那势必会对被拆迁人利益产生影响。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碰上了上述我们所提到的情况,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房屋拆迁前后的照片,与征收方谈判时的录音,强拆过程中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除了我们常碰到的问题之外,以下这个情况也时有发生,就是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产权不明确,自然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尤其是当遇上征地拆迁时,自然而然地也就产生了利益纠纷,那么当房屋产权不明确时,双方能签订补偿协议吗?补偿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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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般而言,这个补偿是基于房屋产权明确,是合法建筑的基础上,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签订一份拆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那么如果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话,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吗?

  如果现实生活中,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是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等到房屋产权问题解决后,也就是确定了谁是房屋所有权人之后,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征收补偿款发放至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简单点来说就是,在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若征收方与具有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补偿协议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可能也会被法院撤销或是确认无效,而协议签订也只能等到确定了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之后再签。

  最高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如果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尽到调查职责,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即与有关人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征地拆迁关系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之前,一定要尽早地弄清楚自家房屋的情况,避免自己应得的补偿有所流失,另外,也建议大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时,法律就是很好的救济方式,在必要的时候,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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