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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别

  自去年年底以来,有不少地区都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或是土地征收预公告。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是土地征收中必须要走的一个征地程序,也预示着相关征地的具体工作将依次展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如上所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且公告至少三十日,而且该土地征收预公告中还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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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地方存在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等就开始征收老百姓土地的情况,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那么征收行为很显然就已经不合法了,而有的甚至连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只是口头告知被征收人补偿标准是多少等其他事项。

  这里凯诺律师要再次提醒大家,不论是土地征收预公告还是补偿方案,或是相关部门批准征地后的土地征收公告,都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发布的,不能随意地更改,而这也是被征收人知晓土地征收信息的主要途径。

      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区别

  不过看了上述内容后,可能许多朋友会产生一个疑问,就是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到底有啥区别?是不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就不用再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了?

  事实上,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该征收土地预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简单点来说,就是土地征收预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告知大家征地信息,这点需要大家知道一下。

  而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这点在上面我们有讲到。该公告的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收行为不服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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