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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律师:签了协议好多年,补偿一直没拿到,好慌,该怎么办?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违法违约的情形是屡见不鲜,比如常见的有强拆、断水、断电、偷拆误拆、签了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协议或是未完全履行协议等。

  其中最让老百姓头疼的想必就是,与拆迁方签了协议,并将房屋交给拆迁方且拆除后,拆迁方却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协议,或是只履行了一半协议,剩下的部分协议却怎么也不给履行。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那么势必会损害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双方产生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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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方签订协议后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情形

  实践中,就有个别的拆迁方为了拿到土地,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通常都会说的非常地好听,也会满口答应被征收人的所有条件,但他们内心却很清楚,答应被征收人的条件只是为了拿地,而并非是想真正的将这些落实到位,这只是他们的一个拿地的策略,可是纯朴的老百姓并不知道拆迁方是这么想的,拿起笔便在签协议让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等真正要求他们落实补偿协议义务的时候,拆迁方却以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你的房屋属于一户多宅,或是航拍图上没有拍到等为由不予补偿,还有的甚至会以“只有一层房屋有补偿,二层以上没补偿”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协议。

  而且,他们在拒绝履行补偿协议不予补偿的时候,还总能列出几条法律规定,这对于不懂法律的被征收人来说还总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么,拆迁方列出几条法律规定,且依据该法律法规不予补偿或是拒绝履行补偿协议就能站的住脚了吗?就能不继承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了吗?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从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来分析的话,即使拆迁方列出了法律法规,但这种签订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后,又拒绝履行补偿协议,履行其法定补偿职责,甚至是违约的情况仍然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作为涉案土地房屋拆迁、协商的具体实施机关,其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协议没有明确违反《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或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可撤销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所签协议内容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那么,面对拆迁方违约、毁约不给补偿的情况,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呢?

  不过,不论是遇到违约还是毁约,总之拆迁方就是不给补偿时,还是那句话,保持冷静,避免与他们发生语言或是肢体上的冲突,然后弄清楚整个拆迁的目的是什么,拆迁方有没有发布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是计划,他们有没有获得批复文件等,这是判断征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或是违法的基本要点。

  如果拆迁方拿出了上述提到的相关文件,那么说明此次征收拆迁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他们拿不出相关文件,那么则说明征收拆迁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先拒绝拆迁。在拒绝拆迁后,被征收人也不能闲等着,不能什么都不去做,要想拿到补偿,就得让他们明白自己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不过,我们需提前看到上述提到的文件,之后才能对症下药,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当征收方没有发布相关文件时,我们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使签了补偿协议,我们也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与此次征收拆迁相关的文件材料。

  获取到相关材料后,如果拆迁行为合法,那么我们则可以先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或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如果与他们进行过沟通之后,他们还不依法给予补偿,或是不履行自己法定的补偿职责,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的委托律师,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是相关部门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那么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在确定与拆迁方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争议的起算时点时,就需要参照《合同法》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可以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签订协议后,又以房屋是违法建筑等为由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在搞清楚来龙去脉后,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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