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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扣上“违建”的帽子,以“拆违”促拆迁怎么办?

  实践中,一旦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当事人面临的局面有两种,一种是获得极低的补偿,第二种是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房子还被白白拆除,不过,不论面临的是哪种情况,当事人都是极不愿意的,也是无法接受的。

  因此,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当事人第一反应是慌张或是害怕,连连向相关部门诉说,自己及家人已经在这住了多少多少年了,怎么就成了“违建”?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先保持冷静,避免喋喋不休的说一些没用的,这样反而会让相关部门你很心虚,因此弄清楚他们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什么?是出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还是因为此房屋地块已经被纳入征收,拆迁方急需这块土地才给自己房屋扣上了“违建”的帽子,这是很关键的,只要知道了他们的真实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很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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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形绝大多数只发生在征地拆迁中,即使刚开始他们是顶着xx整治的名义将房屋认定为违建且违法拆除,但从实践中来看,只要律师一介入,一调查,通常都会发现xx整治工作开始之前,该地块已经是在被征收的状态中。

  也就是说,他们打着对违法建设行为整治的名义来促进拆迁。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拆迁方往往为了能在规划的时间内完成征迁工作,只要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他们便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以无证为由或是未办法相关手续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而且,有的拆迁项目甚至为了低成本征收,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情况,也早已屡见不鲜。

  那么,在房屋具体征收补偿过程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否合理呢?

  我们来看看征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强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都比较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内的房屋,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也就是说,虽然相关部门有权对未登记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认定,但是这一工作应当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先进行调查和认定、处理,而不是在具体的补偿过程中才进行这一项前置工作。因此,相关部门在具体补偿过程中,且与被征收人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违建”且拆除显然在程序上就存在违法。

  凯诺律师就代理过不少这样“以拆违促拆迁”的案子,而且其中有不少案子因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没有保障当事人权利等,被法院依法确决拆除行为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因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仍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不过,话说回来,即便房屋是真“违建”,那么至少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听证权,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吧,至少要等到法定期限届满以及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吧,可是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却等不及,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的几个小时内或几天内便依据该决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这显然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以拆违促拆迁,无论是对被征收人还是对社会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理性和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与拆迁方相关人员发生没必要的肢体冲突或是语言冲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后,向赔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若赔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倘若拆迁方在此过程中,有主动与自己协商赔偿的倾向或是诚意,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也要积极地把握住机会,万不可推辞,对于如何与拆迁方进行谈判,可以听听代理律师的意见,避免自己白忙活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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