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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空地上的附着物被铲除,被法院判违法!

时间:2020-08-11        阅读

  泰兴市某村村民在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相关权证后,在后院种植了树木,但是因拆迁的原因,村民后院种植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和围栏被人破坏,村民上诉后,对方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下面凯诺律师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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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先生在取得了泰兴市某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的权证后,除了在取得的地块上建造了房子之外,还在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上栽种了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陆先生在后院种植的树木被人铲除,并且道路以及墩柱及围栏均被人破坏,拆除的物品被拉走。但因该块在拆迁的范围内,所以,陆先生作为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就曾多次与陆先生协商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宜,期间也涉及到该地块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但双方最终没有谈妥,于是街道办便于2015年12月9日将陆先生后院内种植的树木、道路、围栏等铲除、破坏并运离现场。陆先生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

  陆先生认为,街道办在无任何法律文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的树木铲除,道路被破坏、围栏被损坏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街道办辩称,自己只是受委托在征地拆迁项目附近,并没有参与到拆除的活动当中,更未侵害陆先生任何的权益,所以请求驳回陆先生的诉求。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上的附着物在拆除时,有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虽然其辩称是受征地拆迁项目在附近,并没有参与到拆除的活动中,但是却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未参与到拆除活动中。

  另外,经查发现,陆先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对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所以可以认为街道办实际参与了此次的拆除活动。

  而且,作为陆先生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除非还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是承担责任的情况,否则,则可以推定街道办是此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拆除陆先生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陆先生及街道办均未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不动产征收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常有地方为了推进征迁项目,牺牲正当程序,在不作书面决定或是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房屋,这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而本案中,街道办在没有作出或是出具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将陆先生地块上的附着物强拆掉,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街道办拆除陆先生该地块上的附着物行为违法,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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