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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就可以不用答复了吗?申请失败怎么处理?

时间:2020-06-28     【原创】   阅读

  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要将与被征收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比如房屋征收决定书(内容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等)、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

  而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绝大多数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都应当主动公开,而不需要公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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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不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的情况却常常存在。近日,就有安徽合肥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那里现在在征地,但是他没有看见过任何的文件,补偿方案也没有,也不知道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更不清楚自己家的地到底有没有在征收的范围内......

  像当事人所反映的这些情况,虽然是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取,但是有的即使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有时被征收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回复。不过,即使有关部门不给回复,当事人也要依法申请,否则则无法掌握主动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曾经办理过的案子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曾女士等人是湖北省居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2018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曾女士等人的房屋也被纳入了棚改的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曾女士就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搬迁。但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曾女士等人就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且委托了凯诺律师为其代为维权。

  但因当地政策的不透明,导致曾女士等人提供的证据有限,随后,凯诺律师为了掌握住充分的证据,更好的帮助曾女士等人,为此,凯诺拆迁律师向此次项目的相关负责部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批复。

  凯诺律师随后陆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凯诺律师始终未收到当地国土部门的答复。鉴于当地国土部门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凯诺律师向当地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当地国土资源局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复议过程中,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因为曾女士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不存在,无法提供才未进行答复,但这种说辞并未得到复议机关的肯定,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当地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即便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因此,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坐实。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保存好邮寄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申请失败了怎么处理?

  实践中,申请失败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我们自身的原因,一种是相关部门的原因,需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是我们自身的原因,比如申请书的内容不明确、弄错了申请的对象、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等等,具体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答复来确定。得到答复后,我们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正确的做法,从而达到我们的目的。

  如果是因为政府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导致信息申请失败。我们可以选择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的办公厅)、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政府或者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要当场答复,当场无法答复的,要在2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置之不理,不予答复,那么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根据此种行为依法复议或是诉讼。

  另外,对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服,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的也可以依法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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