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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政府违法拆除阳台胜诉,省高院判定区政府拆迁违法!

时间:2020-06-18        阅读

  违法强拆一直以来都是征地拆迁的一种“诟病”,违法拆迁的出现不仅让被拆迁人惧怕,且也会给被拆迁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使拆迁方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公信力。但是拆迁方却偏偏要剑走偏锋、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极限。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其中一则老百姓状告政府强拆的案例则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王先生因房屋拆迁问题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此后,该房屋阳台随后被政府强制拆除,于是王先生将政府状告至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二审判定政府强拆违法。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这则案例的情况

  2018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参与当地公交公司房改,王先生缴纳了房改补缴费用。随后该房屋被征收,但由于补偿不合理,王先生并没有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该房屋的阳台被拆除。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其房屋阳台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被征收人王先生对区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条款有异议,以房屋阳台被强拆为由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争议问题是安置补偿问题。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的判决结果,王先生并不服,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区政府强拆阳台行为中遭受损失,与强拆阳台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王先生有权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强制执行的,应当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但是本案中,王先生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对涉案房屋的阳台实施强拆,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对王先生房屋阳台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房屋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而阳台则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房屋保障增值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违法强拆,暴力拆迁本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且这种强拆行为,不仅让政府良好的形象受到损害,也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妥善安排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使房屋的整体价值和功能直接受到影响,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二审判决则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相信在老百姓心中会更加牢固地树立法治丰碑,推动老百姓更加坚定对法治的信仰。

  实践中,违法强拆行为是屡禁不止,对此凯诺律师要建议大家,在遇到违法拆迁的时候,要及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然后依法报警并对报警通话录音。

  同时,若对补偿不满意,一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被强拆或是强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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