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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未批先占,需要通过哪个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9-03-26        阅读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乱象,长期以来严重侵害着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大量的农用地、宅基地以及其它类型的土地在没有经过审批、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就被征收方假借各种名义给强行占有,据为己有。

  林女士等人是四川省某市村民,在2013年的时候,市政府及镇政府因用地建安置房,动员包括林女士在内的村民交地。可是土地是交出云了,但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发下来,于是林女士等人在焦虑之下觉得此次征收有蹊跷。于是林女士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邻村联系到了凯诺律师,经过一番询问之后才恍然大悟的明白,此次征收过程中政府存在违法之处。眼看着自己的最后一块田地要没了,林女士等人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全权负责此次的案件,

  随后,凯诺律师便马不停蹄的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凯诺律师发现,在整个过程中,相关单位未曾出具过任何手续。于是,凯诺律师为了帮助林女士等人找到更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对获取材料的分析,凯诺律师发现涉及林女士等人所在村组的已有征地批复中不包括此次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而且该项目并未办理过任何的土地征收手续,属于严重的未批先占行为。

  针对这一行为,凯诺律师向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申请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国土资源局却答复称该建设项目用地均为国有土地,不存在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破坏耕地等相关问题。国土资源局的答非所问以及怠于履职,凯诺律师又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B村林女士等人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对涉案土地进行查处,且将查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林女士等。最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决定:撤销当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而此次案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决的这种决定,也为林女士等人的维权之路开了一个好头。

  关于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次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那么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时只有获取了这两种批文以后才能开始征收行为。如果没有这两种征地批文那就是违法征收。

  其次根据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秋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以上所说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地方还存在着未批先占的这种违法现象。要依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的话,土地征收,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不能是想征就征,想不给补偿就不给补偿的。

  未批先占,这是赤裸裸的“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因此,为了各项建设工程能够及时的启动,征收单位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及对征地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如果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就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如何解决未批先占的这种违法行为?

  直接起诉至国土资源部。农民可通过举报的方式,直接举报给国土资源部、中纪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来阻止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拆迁。不过要注意的是,要注意收集违法占地的证据,其次,如果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违法占地进行依法处理的话,被征收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直接起诉国土资源部,将地方相关部门违法占地的决定推翻,要知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不仅有力而且还有效。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必要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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