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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绝对不能签的三种拆迁协议,要谨记!

时间:2019-03-21        阅读

  说起拆迁,相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这关系着自身的权益,涉及到一家老小拆迁以后的生活,可是由于拆迁非常的复杂,又特别的具有诱惑力,被征收人往往在不知其威力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协议。在征地拆迁中,签订补偿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在不懂法或是不知道拆迁政策的时候,被拆迁人还是要慎重。

  因此,凯诺律师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在拆迁中吃亏,建议大家下面三种协议最好别签!

凯诺律师:绝对不能签的三种拆迁协议,要谨记!

  一、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这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法律都不让被拆迁人签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要一意孤行,那岂不是进入了拆迁方套路当中。其次要知道,签空白协议的危害极大,如果自己在空白协议上面签了字,怎么补偿可就不是你的事儿了,那就是拆迁方的事儿,拆迁方想补偿多,就填多,想补偿少,就填少。因为,空白协议上有你的签名,一旦签了,到时发现有问题想反悔可能也于事无补了。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签订空白协议的风险有多大,固执的认为与拆迁方谈好的补偿是约定好的,拆迁方并不会违背,于是信以为真,可真当协议出来以后,才发现不是当初与拆迁方约定好的数额,自己上了拆迁方的当。

  可是这个时候即便是补偿非常的不合理,不公平也很难证明协议是因欺骗所签订的,即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恐怕也是异常的难。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空白协议绝对不可以签,即使拆迁方答应的再好,给出了再多的奖励也都别相信。要签也只能签上面补偿事项都俱全的。

  二、协议内容不明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虽然不能要求被拆迁人了解的面面俱到,但必须要知道很细化的规定,虽然对于咱老百姓来说,不懂得法律知识,不知道专业性很强的拆迁政策本身就已经处在了比较弱的位置,但是也应当要学会抓住拆迁当中的基本点。然后将这些基本点牢记于心。只有这样才能不会被拆迁方的甜言蜜语给蒙骗。

  因此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对被拆迁人如何补偿、如何安置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注意如果是产权置换的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等。以上这些都要在补偿协议里面有所写明,以免签了协议,把房子拆了,出现经济纠纷。

  同时,对于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期限和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做出明确约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以免补偿金额发放的落空,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绝对不能签的三种拆迁协议,要谨记!

  三、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的

  对于这一项,首先要明确补偿标准,了解自家房子的面积,年限以及周围环境和市场商品房价是多少,是否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当了解了这些以后,在拆迁补偿上就有了一定的参照。当然如果几百平的房子在拆迁时,一平米只给几百块钱,除了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之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是农村房屋拆迁,在补偿方面如果是纯货币补偿的话,最低的补偿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的总和。记得对补偿不满意时,千万不要在协议上面签字。

  记得以上这种补偿协议最好是别签,同时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必要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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