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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解析“哪些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认定之后的违章建筑?”

时间:2018-10-23        阅读

  近日的扬州强拆违章建筑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了近期以来的一大热门话题。10月18日警方发布的最新通报,对肇事者韦刚、对拆违人员陶冉、张志勇、颜金予以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全力追查其他涉案人员。在通报中对肇事业主韦刚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陶冉、张志勇和颜金3人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虽然有的违章建筑可拆,但在此北京凯诺拆迁律师提示被拆迁人,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我国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将不予拆迁补偿,而且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那么,哪些部门有权查处违章建筑或是拆除违章建筑呢?

北京拆迁律师解析“哪些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认定之后的违章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北京拆迁律师解析“哪些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认定之后的违章建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不能私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拆迁律师提醒,拆除也要走法律程序,不能说拆就给拆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通常他们拥有以下两种权力: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北京拆迁律师解析“哪些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认定之后的违章建筑?”

  在拆除违建时一定要注意:缺少法定程序,强拆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要格外的注意,如果缺少法定程序而强制拆迁的那就是违法,被拆迁人切勿冲动,理智的采取维权行为,拍照录视频等,以最佳的状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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