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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是重点,但也要注意土地征收中的这些问题

时间:2018-05-30        阅读

  随国家城镇一休化的建设,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逐渐过上了好日子,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一直从未停过,包括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确定、宅基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等方面。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地”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头戏”。

  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试点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体系。改革过程中,各试点地区摸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底数,同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为入市改革廓清了权属基础。

  33个试点地区通过探索多种入市途径及配套措施,开展就地入市、调整入市等方式,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各地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以及盘活闲置宅基地等方面进展明显。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当中存在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

  ··不是本村集体成员能确权宅基地发证吗?以下这三种是可以的!··

  一、非本村集体成员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占用了农村宅基地的,因为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分割,这种情况 是可以按规定发证的。但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上备注上”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移民安置 、地质灾害、国家扶贫等原因集体搬迁,在符合当地规划条件下,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可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三、符合当地面积标准和“一户一宅”前提下,经接收村村集体或村委会同意的,农民可在本外镇(街道)范围 内的其他村调剂,购置旧房取得的宅基地,可予以确权发证。

>>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经常存在着哪些问题··

  1、在征地过程中引起双方矛盾是日益的增加,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的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的主体,而村民是利益关联体,可是由于利益的驱逐,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就越发的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

  2、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征地补偿截留情况非常的恶劣。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

  4、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

  但是,我们不管是在征地中还是在拆迁中,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要认真详细的看征地拆迁中的所有文件,比如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在征地拆迁中是最为重要的,如果补偿协议里没有落实写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最好还是不一样签,同时,也要看看征收程序是符合法,如果不合法,一定要第一时间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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