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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拆迁律师:宅基地拆迁有几种补偿方式?

  随着城镇化不断地建设,不少城中村或是宅基地上房屋都被纳入在了拆迁范围内。说到拆迁,那必然就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律师一直在强调,无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宅基地上房屋拆迁,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征收,落实具体的拆迁补偿款,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等。

  所谓的知情权,就是征收方需要将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一些文件事项,以便于被征收人知晓的方式告知大家,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事项。而选择权就是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事实上,在拆迁中,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并不是由征收方来确定的,如果由征收方来确定,就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

  另外,在选择权上,除了上面一种之外,广大被征收人还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首先被征收人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其可以从宅基地迁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中任意选择,征收方没有权利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也不可以剥夺被征收人这一选择权。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就最基本的三种补偿方式只提供了一种,那则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

  征地拆迁是一项重大的活动,涉及的群众也特别地多,所以,若想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就需要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选择权。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部门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过后,以现金(转账)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安置房的面积、朝向等协商好之后,需要提供一套(或是多套,具体看房屋的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并结清调换差价。

  这里需要额外提醒大家的一点是,产权调换并不是根据面积来进行的,而是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价值来计算的,如果被征收房屋位于城中村,土地价值较高,那么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价值也应要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差不多。

  最后一种,也就是宅基地迁建,就是需要征收方再提供一块宅基地用于被征收人建房,当然,同时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建房用的补贴等。当然了,随着土地的稀缺,这一补偿方式能不能实现,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看,倘若提供宅基地的条件不允许,那么,被征收人也只能选择其他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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