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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行政机关拆除无证厂房之前,未认定房屋为“违建”的,应不应该赔偿

时间:2021-08-05        阅读

  某厂系xx公司投资建设并经营使用,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后来该厂遇上了征收,并被相关部门给违法强拆。该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经过法院审理,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二审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称,该公司厂房是在xx路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涉案厂房的赔偿应当要按照集体企业农村用地上建造的无证厂房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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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的建筑物为重型厂房,比一般建筑更高、用钢量更多没有事实和依据。再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所以该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费xx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按照《xx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相应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xx万元要比实际拆迁时的高得多,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出xx万元的赔偿额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涉案建筑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所以相关部门提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

  其次,对于建筑物的评估价值。相关部门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该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相关部门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所以,相关部门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之前,相关部门未依法认定其为违法建筑,所以,相关部门以无证建筑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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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涉案建筑物是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的,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事项。所以二审法院参照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并不违反国家赔偿法关于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

  需要提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于一种执行措施,而非直接依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故不宜在赔偿判决主文中载明。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相信许多被征收人都遇到过强拆这种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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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损失的赔偿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比如停产停业损失费、安置补助费、装修费等。也就是说,除了要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损失、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类的费用之外,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最后,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或是拆除违法建筑时,未进行认定,便口头上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强拆,那么被征收人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千万不要拖延,因为一旦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想要再维权就比较的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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