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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不履行补偿协议,法院这么判了

时间:2021-07-08     【原创】   阅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好之后,按量说应当要及时履行,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有征收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这直接让被征收人住进新房的愿望破灭。

  李先生是平顶山人,其是xx村村民。后来李先生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李先生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相关部门一次性支付李先生xx万元、签约奖励费xx万以及过渡安置费等。

  可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部门一直未履行补偿协议。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先生认为,涉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全面的履行,但是相关部门却在签订后,一直未履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诚信原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相关部门向李先生支付货币补偿款xx万元以及奖励费、过渡安置费、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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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首先相关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的依据是法定主体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并且该机关在此范围内能对争议的标的进行处分,且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履行行政职责而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对签订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应当要依照相关的条例,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案的诉讼因履行《安置补偿协议》而产生,相关部门属于《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订立人,同时也是涉案实施征收单位。所以,应当认定为适格的被告主体。

  另外,如果相关部门无证据证明其签订的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是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形,亦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应当要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协议义务。

  所以本案中,相关部门与李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后,不论是被征收人还是相关部门,双方应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全面履行,而非拒绝履行,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向李先生支付货币补偿款xx万元等,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李先生支付过渡期限费xx万元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无缘无故地不履行协议务义,或是到了约定的期限仍然没有交付安置房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一直拖延,以免错过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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