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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拆迁律师:拆迁补偿偏低,房屋被违法拆除怎么办?

时间:2021-06-04     【原创】   阅读

  房屋拆迁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偏低,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规定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交出房屋时,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尽早的完成拆迁工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对于未自行拆除的便会强拆欲达到了拆迁目的。

  赵女士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后来该片区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赵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之内。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过任何的征收文件,包括拆迁公告等,而且拆迁补偿也极其的低,所以赵女士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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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让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因自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便针对赵女士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赵女士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拆。后来,又因赵女士未自行拆除房屋,征收方便又在没有任何通知,没有给予赵女士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将其房屋给强制拆除了。看着房屋瞬间变成一堆废墟的赵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打听,咨询,赵女士决定与凯诺律师当面沟通一下案件情况,经过凯诺律师认真的分析后,赵女士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助其维权。凯诺律师为了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便第一时间动身前往赵女士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获得了此次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材料。回京后,凯诺律师又指导赵女士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材料。

  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在分析讨论之后,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并指导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征收方提交了其作出的限拆通知书,赵女士获知案涉通知书的存在。赵女士认为,征收方为了达到违法强拆的目的而作出限拆通知,但是该限拆通知书并没有向其送达,依此来看,征收方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针对本案,征收方则认为,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只属于行政强制督促赵女士依法自行纠正行为,实际上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是一种告知性过程行为,不是最终行为,所以,其对赵女士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对赵女士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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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而针本案中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凯诺律师认为,征收方所作出的限拆通知,不仅仅只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相对人的义务,对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影响,属于可诉行为。

  而且,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实践中,类似案件时有发生,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收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径行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是房屋被强拆时,一定要及时地对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拨打110报警,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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