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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需要分配吗?怎么分配?

时间:2021-05-27        阅读

  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以及近几年大规模的修高铁、修高速等因素,较为偏僻的农村土地被大量的征收。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呢,不少被征收人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土地等,有的还遇到了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那么,如何分配才较为合理呢?

  一般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其中,安置补助费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就需要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部分的补助费,必须是专款专用,任何人都不能挪作他用。如果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了安置补助费莫名其妙的减少或是没有的情况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而土地征收中直接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的补偿,按照规定一般则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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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安置补助费一般需要看情况进行支付的,而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之外,其余的都需要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不过土地的补偿费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全部归村委会所有,既然土地的补偿费是属于集体的,那么就需要由村集体进行分配、使用。

  《物权法》第59条也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不过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只要是有集体成员资格的,都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也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

  而征收土地的补偿分配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

  二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

  实践中,有的是按第一种来进行分配的,有的则是按照第二种来进行分配的,不过第二种分配方式较为普遍。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很容易造成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两种情况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较大的问题。

  但无论是哪种分配方式,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土地补偿分配的不合理,或是遇到村委会私自截留安置补助费或是土地补偿费,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则可以依法、理性的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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