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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只能妥协,不能拒绝?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你有权拒绝

时间:2021-05-14     【原创】   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程序往往较为复杂,不仅要先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而且还要做好征收前置工作中的每一个征收环节,因为每一个征收环节都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然而实践中,常有征收方捡漏洞,钻法律的空子,在被征收人不懂法律的基础上,肆意妄为的实施征收,不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

  可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除了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外,还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

  并且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中提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不论是什么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征收时必须要发布征地公告,只有发布了征地公告,那么才意味着土地征收工作正式开始,才意着此次土地征收是合法的。

  被征收人也才能快速的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自己家有没有在征收的范围内,征收单位又是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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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贴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知情权,也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

  要是土地征收中,征收方都没有发布征地公告,那么何谈征收是合法的呢?何谈在土地征收中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呢?

  最主要的一点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发布征收公告,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没有做好征收前置工作的话,征收方也有可能无法获得征地批复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补偿安置方案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过如果没有征地公告,那么也就谈不上真正的补偿安置方案了。

  当然在实践中,仍然不乏一些农民朋友会听信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然后在没有任何文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房屋交收征收方拆除,或是交出土地,事后才恍然大悟的觉得被忽悠了,但此时,要想挽回是已经非常困难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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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没有补偿安置方案或是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的相信征收方口头承诺给自己的好处,也要不盲目的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一定要看到补偿安置方案等详细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口头告诉你是这样的,或是那样的,那么很明显这其中一定存在问题,只是征收方不告诉你罢了。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必的,缺少一样都不行,征收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同时也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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