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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拆迁不应不予补偿

时间:2021-04-22     【原创】   阅读

  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并不意味着都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以及房产证,尤其是农村地区,有许多房屋都存在无证的情况。只不过,造成这些房屋无证的原因并不是因老百姓没有按照规定去审批,而是因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审批了相关部门不给通过,早期的老宅因当时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管理较松疏等。当然了,也有个别人在建设房屋之初压根就不知道还有审批这个环节,导致建成之后无法办理房产证。

  对于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房产证的,严格来说系违法建筑,且在拆迁时也不会对当事人予以补偿。但是,这不是说所有的无证房屋均是违法建筑,均不应该在拆迁过程中得到任何的拆迁补偿。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前提是,无证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还需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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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无证房屋究竟属不属于违法建筑,在拆迁之前相关部门需要组织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调查,需要结合房屋实际的情况,比如房屋建设时间,用途等进行认定。对于确属于违法建筑的,即建设时间是在2008年之后,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筑,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拆迁范围内的无证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那么即使是没有审批,也不宜认定成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如涉及到的房屋是建造在2008年之前,即《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之前,或是《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甚至是更久,只要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轻易的将房子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或是不对当事人进行补偿,而是需要按照有证房屋(即合法房屋)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高院此前就发布过一则案例,该案例中,潘先生的厂房被街道办及其他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随后该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后来,潘先生委托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征收方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了房照及契税书等材料,后法院判决征收方就无证房屋按照有照房屋和经营性用房依法对潘先生进行补偿。

  针对该案,法院认为,潘先生的房屋建成于1976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有其历史原因,在征收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尤其是无证房屋遇上拆迁,不仅让被征收人烦恼,也会让相关部门非常的头疼,但此时,相关部门应当要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因节省时间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而且,对于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若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么应当要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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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将自己的无证房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为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去实地调查一下,然后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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