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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房子就被偷拆了?!时间:2018-12-05 最近,盐城市大丰区杨先生向荔枝新闻求助,上个月月初,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居住的房子突然被人拆了,所有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之下,更让人气愤的是,没有人愿意对拆房造成的损失负责。 拆迁没有任何通知 住户财物被埋废墟 在大中街道老酒厂的空地上,房屋倒塌后留下了一片废墟,仔细寻找,还可以在废墟中发现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杨先生称,被拆的这栋楼房是1990年盖的,共三层18套房,他家住在三楼,面积七十多平方米。原先,房子的产权人是他的父亲,2016年因经济纠纷,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别人。 虽然房子过户给了别人,但杨先生一家人仍住在里面。今年,整栋楼房面临拆迁,拆迁办工作人员找过实际居住人杨先生和房屋现在的产权人王师傅,洽谈拆迁事宜。经过商谈,这栋楼房其他17户居民陆续搬出了,但因牵扯经济纠纷和补偿金额的问题,杨先生一家一直没有搬。就在今年11月4日,杨先生和家人外出回来后发现,房子突然被拆了。 房屋产权人王师傅也称,自己没有收到拆除楼房的通知。 两级拆迁办互相指责 房子是对方拆的 房子被拆后,杨先生多次找到大丰区拆迁办,对方表示被拆的地块属于大中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拆迁应该由街道负责。街道工作人员却表示,被拆地块今年下半年才划归街道管理,之前是区里负责管理,具体的拆迁工作还是应该由区拆迁办负责。 警方:房子就是大中街道拆迁办拆的 记者了解到,房屋被拆后杨先生报了警,经大丰区城北派出所民警调查后,警方确认房子是大中街道拆迁办拆的。民警表示,该起事件立不了案,因为拆迁不归公安管,拆迁不是违法犯罪,东西损失要找拆迁办协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得到民警的答复之后,记者陪同杨先生再次找到大中街道拆迁办,对方依然不承认房子是他们拆的。记者了解到,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按正常流程,拆迁部门在拆除房屋之前必须履行告知手续。 基于目前的现状,杨先生提出了两点诉求: 第一是家里的东西被埋废墟里,这一部分的财产损失应该有人来赔偿; 第二是希望能有安排居住的地方。 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已经认定房子就是大中街道拆迁办拆的,可相关工作人员依然信誓旦旦的表示不知道,同时这位工作人员也明白要先搬家才能拆房子,可杨先生为什么没收到任何通知,房子就被拆了呢? 不容质疑,通过拆迁改造,城市会变得更加美好,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避免强拆、偷拆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杨先生所受的财产损失,究竟能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记者也希望盐城市大丰区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拆迁律师点评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被拆迁人在面对违法强拆偷拆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从而找到实施“强拆、偷拆”行为的相关部门——大中街道拆迁办。而想要维权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就可以以此为突破口。 一般来说,被“强拆、偷拆、误拆”后想要维权应分为这几步! 1)通过报警或者搜集相关有利证据来找到强拆主体; 2)然后分析并确认哪个部门为此次强拆维权案件的适格被告 3)在确定被告后,提起行政诉讼此项法律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偷拆行为违法。 而以上维权程序的提起主要是为了能够争取到与征收方谈判的权利,以此作为协商补偿、赔偿等事项的谈判筹码! 其次,在报警并未有何头绪并且未能搜集到相关有力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实施的强拆偷拆行为,则可以从此次征收项目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此等方面进行维权。从侧面出击,但目的相同就是为了能够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而此案例中,经记者调查发现“拆迁部门在拆除合法房屋之前未曾履行告知程序”,被拆迁人则可以以这一违法程序来进行维权。当然,此种维权方法仅仅是针对您能对您损失的财物有所证明时方为可行。否则,就算胜诉了给的拆迁补偿也不一定能够达到你心理的价位。 最后,凯诺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合法的强拆程序应该怎样走! 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250条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