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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18-11-29     【转载】   来自:仓英网   阅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被拆迁。由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先要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才可一并考虑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即"房随地走",而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地随房走",所以实践中将农村的拆迁称为征地拆迁。

  在征地的过程当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不是没有办法可依靠的。失地农民朋友们的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在此特别提示在征地发生的时候,被征地农民的三个基本要求,务必要得以保障。

  一、务必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

  这是征地的时候,当地政府必须要主动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当中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定法规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用,若是不能够让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能够增加安置补助费用。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提升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有明文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切实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所下降。

  同时《决定》当中也提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让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用。若是补偿费用综合达到法定上限目前不能够让被征地农民保持着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当地人民政府就能够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相应的补贴。

  由此,国家级法律要求,征地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并且需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所下降。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出现了因征地而形成生活水平直线下降的情况,是国家以及法律都不允许的。

  二、务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务必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已然可以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基本的保障,把失地农民妥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与社保体系。

  《决定》中有明文要求,需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针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能够通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在城市筹划当中,当地人政府应该把因为征地从而形成无地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就业体系,并且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筹划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时候,当地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者是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针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该异地移民安置。

  同期,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征地所形成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用。

  三、务必要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证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牵涉到每个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的公平以及公正。但是在征地当中许多被征地农民会遇到和自身土地面积相同,甚至是更小的,到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却远远高于自己。这一类征地拆迁当中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及适用,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的明文规定,组织村民会议来讨论最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负相关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法定义务的,那么将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责令改正。

  这里谈到的只是农村征地拆迁对于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要求,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角度来说,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法规等关于征地拆迁的规定,掌握法律的武器,积极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果在你遇到征地拆迁时,征收方未满足以上的三个基本条件那你就可以及时运用法律来维权。遇到法律维权难难题也可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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