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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就算你对拆迁安置房几百个不满意也是不可以拒绝的!

时间:2018-11-27        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房屋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人是可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那么拆迁安置房不满意能不能拒绝接收?

  一、拆迁安置房不满意可以拒绝接收吗?

  如果拆迁安置的房屋是经验收合格的,并且符合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时,被拆迁人是不能拒绝接收房屋的,如果是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拒收。

  所以,这就要求被拆迁人在对征收方的补偿方案不满意时一定不要随意签订协议,不然,就算是再专业的拆迁律师也是无力挽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安置房买卖有哪些风险?

  第一、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定向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定向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风险。

  目前拆迁定向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定向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内容的解说,相信你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总而言之,如果拆迁安置的房屋是经验收合格的,并且符合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时,你是不能拒绝接收房屋的,如果是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合格,你就是可以拒收的。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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