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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何区别?看看北京拆迁律师怎么说!

时间:2018-10-16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何区别?看看北京拆迁律师怎么说!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想表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房屋的补偿在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是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行政行为。

  那么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包括哪些?

  (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6)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条件

  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被征收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所有人产权不明包括:(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

  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有房屋征收部门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要审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是谁,以免出现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造成被迫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损失自己的利益。

  房屋征收与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同点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是相同的,被征收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与征收有关的事项做出的单方行为,并具有可诉性。

  其次,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作出的目的也相同,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或是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权,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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