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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核心的“征地批文”中竟然涉及到老百姓这么大的利益!你知道吗?

时间:2018-08-16        阅读

  征地批文是征地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在征地中很多征收方都存在没有征地批文的现象。没有征地批文,对被征收的人利益也是有影响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因此,我们必须要把住征地批文的四大要点:

  征地的批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但在实际征地拆迁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在实际征地拆迁中很多人就误认为是县政府说了算,这是错误的。征地拆迁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征地起因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老百姓不仅仅体现为是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老百姓不仅意味着失业也意味着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在征地时一定要谨慎。国家征收土地是为公共利益,但怎么样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不管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如此一来,对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不定,才导致了国家征收以在现实生活中滥用。

  征地批文的复议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征地批文的诉讼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征地批文的几种情形

  1、以租代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协议拆迁,协议拆迁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没有征地批文,通常是普通民事主体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以此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这种情形不具有强制性。

  3、未批先占,《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有些地方为了躲避征地审批手续,通常都会采用以上几种行为进行征收,并且常常由村委会协助组织实施。老百姓应该要知道,没有征地批文,是严重的违法征收行为,老百姓可直接拒绝。因此,在遇到违法的征地拆迁时,老百姓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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